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戴俊郎 相對人 邱新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8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8月1日,並約定如有一期利息遲誤30日以上時,視為本金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至今尚有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債務協調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8,00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8,000,000元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鹿草鄉│鹿西││830│建│884.94│3分之1││├──┼───┼────┼──┼───┼─────┼─┼──────┼───────┼──────┤│002│嘉義縣│鹿草鄉│鹿西││830-1│建│313.92│3分之1││├──┼───┼────┼──┼───┼─────┼─┼──────┼───────┼──────┤│003│嘉義縣│鹿草鄉│鹿西││831│建│986.76│3分之1││├──┼───┼────┼──┼───┼─────┼─┼──────┼───────┼──────┤│004│嘉義縣│鹿草鄉│鹿西││837│水│11.56│3分之1││├──┼───┼────┼──┼───┼─────┼─┼──────┼───────┼──────┤│005│嘉義縣│鹿草鄉│鹿西││841│建│463.08│3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