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榮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915號、第8916號、第8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榮波心神喪失,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榮波於民國100年8月間因失足跌倒,電腦斷層顯示輕微顱內蜘蛛膜下腔出血,外傷後意識不清,同年9月6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就醫、住院,經醫師診斷為大腸癌末期、大腸癌腦移轉、頭部外傷及腦積水;後被告分別於101年3月12日至19日及7月17日至8月16日期間,前往長庚醫院住院接受追蹤檢查;同年8月16日出院時之病情研判,仍處於無意識狀態等情,有長庚醫院101年3月19日、同年8月16日診斷證明書,及同年8月17日、12月26日回函可查;被告目前仍意識不清、無法講話及行動,無法自理生活,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可佐;並有被告於100年10月29日經鑑定為極重度植物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查。綜上,足認被告之意識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依上開規定,應於其回復前停止本件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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