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日勵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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