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庚○○己○○○被告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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