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陳報系爭土地移轉於被告前之登記簿謄本或所有權狀,並應敘明:如依變更後之訴之聲明,請求移轉系爭土地至原告二人各應有部分比例及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