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劉素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貳萬柒仟陸佰零壹│AI一五九八三七││││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路分行││元│三││││分公司石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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