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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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志榕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279元【計算式:10,700×110.46+11,300×21.89=1,429,2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