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白十易 債務人 張賀賀 債務人 張迦迦 債務人張聖䘽
一、債務人張聖䘽應於繼承案外人 張文都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白十易、張賀賀、張迦迦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