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債權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依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依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聲請狀附件借據所示,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20萬元,且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與實際借款金額有異,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5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票、支票、借據等)。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如約定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若無,請具狀更正利息請求日期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