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士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109號、112年度偵字第743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25號、第3324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士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以外之貳拾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蘇士迪明知其無出售附表一所示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詐欺取財(即附表一編號2以外部分)之各別犯意,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為犯罪工具,於附表一所示各時間,以附表一所示各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張 維甫 等26人,使其等各自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 楊捷婷 等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等知悉帳戶乃供詐欺犯罪之用)所提供之受款帳戶。嗣因 張維甫 等26人遲未收到商品遂報警處理,並經警於蘇士迪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相關卷證之證據能力,因當事人均不爭執(見審訴卷第258頁、訴卷第92頁、第259頁,本判決以下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均詳見附表四),爰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士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7至21頁、警二卷第7至30頁、偵一卷第11至13頁、偵三卷第15至23頁、第423至429頁、偵四卷第12至14頁、第141至142頁、偵五卷第17至32頁、偵六卷第223至227頁、第261至262頁、聲羈卷第19至23頁、審訴卷第255至261頁、訴卷第61至65頁、第85至94頁、第257至275頁),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相關卷證」欄位所示證據,以及附表一所示受款帳戶所有人即 李欣芸 、 張正 、楊捷婷於警詢中、 詹嘉峰 、 沈偉謙 、 王俊仁 、 蔡杰叡 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在卷可佐(見警一卷第101至142頁、第131至136頁、警三卷第141至144頁、第149至153頁、第163至166頁、他二卷第10至17頁、、偵三卷第31至36頁、偵五卷第219至223頁、偵六卷第33至35頁、第105至107頁、第193至194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二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之採證資料各1份(見警一卷第47至49頁、第55頁、偵五卷第37至41頁)存卷為憑,且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用以聯繫各被害人以詐欺之行動電話扣案為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2.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7、9所為,乃均由被告以網際網路連線至特定網站上對公眾刊登不實訊息,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
⑴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維甫於警詢中僅指稱:我於110
年12月左右在臉書社群上向一名暱稱為「MELLO」之人購買CPU以及主機板遭到詐騙等語(見警二卷第83至84頁),而未敘明被告有無公開發布貼文之事。且依卷內現存被告與被害人張維甫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二卷第85至87頁),亦無法查知被告與其聯繫之初始,是因張維甫見聞被告之公開貼文,抑或是由張維甫主動私訊詢問,自難證明被告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法而犯詐欺。⑵又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 邱茂良 固於偵查中(見偵六卷第
105至107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 何松升 固於警詢及偵查中(見警二卷第197至200頁、偵六卷第199至201頁)、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 李炯介 固於警詢中(見警二卷第217至219頁)均指稱被告以網際網路於臉書社團對公眾刊登不實貼文以致其等見聞後受騙之情。然此部分除被害人邱茂良、何松升、李炯介之前揭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事證得佐其等說詞。且被告於本案犯行中,多有以私訊方式聯繫其他被害人以遂行詐欺之情形,自難僅憑上開被害人等之單一指述即認被告該當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
⑶此部分起訴意旨均容有未當,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
一,且本院審理中,已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告知罪名,並給予兩造於訴訟上攻擊、防禦權之充分行使(見訴卷第87頁、第25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3.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至8、10至15、21、23、25至26所為,均是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或相類之手法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侵害該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4.另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25號、第3324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84號)各與原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一編號4至5、7至8、14至26所示之犯罪事實,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率爾以本案不實交易方式詐欺被害人等,造成被害人等財產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又本件附表一編號2所為犯行更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均有受騙之風險,不僅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更損及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犯罪所生之危害實屬非輕。又衡以被告各次犯罪詐得金額多寡之犯罪情節。另考量被告坦承全數犯行,及如附表三所示已還款予部分被害人,其餘則迄今未賠償被害人等損害之犯後態度及損害填補情形,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訴卷第274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不於判決中詳載),以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除附表一編號2以外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除附表一編號2以外部分),衡諸被告各次犯罪時間及手法相近、罪質相同、被害對象不同、各次犯行對社會所生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用於本案犯行向各被害人聯繫施以詐術之用等情,業據其供述在卷(見訴卷第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主文內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1.被告於案發後有如附表三編號1、3至6、10至11、14、18、21、23、25至26所示之還款情形(還款情形及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此部分可認屬被告已實際合法返還予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扣除上開被告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等之數額後,仍應就如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犯罪所得數額」欄位所示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至被告另就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 曾文傑 部分主張已償還全數款項(見偵五卷第32頁、偵六卷第226頁);就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 孫駿霖 部分主張已達成和解並分期付款(見聲羈卷第21頁);就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張 淳彥 部分主張已退還8,500元(見偵三卷第19頁);就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 許純毓 部分主張有面談和解並約定一次交付還款(見偵三卷第21頁);就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 廖俊宇 部分主張有按月還款5,000元(見偵三卷第20頁);就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 江懿軒 部分主張還款金額應為8,000元(見偵三卷第21頁);就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 許伊嫻 部分主張還款金額應為3,000元(見偵三卷第20頁)等情,然此僅有被告口頭陳述,未經其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且依卷內現存客觀卷證亦查無上開還款情形,此部分被告所為主張,即難認可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廖姵涵、謝咏儒移送併辦,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冠霖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情節及宣告刑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受款帳戶宣告刑1張維甫蘇士迪於000年00月間某日,在臉書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聯繫張維甫佯稱:有CPU、主機板等物可販售云云,致張維甫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月6日0時58分許17,500元楊捷婷 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張維甫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83至84頁)2.存摺交易明細(警二卷第88頁)3.對話內容(警二卷第85至87頁)2 吳承威 蘇士迪於111年6月13日2時前某時,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刊登佯以販售相機鏡頭之不實貼文,致吳承威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6月14日22時29分許6,600元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吳承威111年6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至65頁)2.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3至268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94頁)4.對話內容(警二卷第93至94頁)3 李元凱 李元凱於臉書刊登欲購買二手相機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111年6月30日22時48分前某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並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李元凱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6月30日22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8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8,000元李欣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李元凱111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7至68頁)2.李欣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59至262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97至98頁)4.LINE、臉書帳號資料及對話內容(警二卷第99至106頁)4邱茂良蘇士迪於111年7月3日12時19分前某時,在臉書「電腦硬體買賣」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聯繫邱茂良佯稱:有電腦硬體可販售云云,致邱茂良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7月3日12時19分許5,800元李欣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相關證據1.邱茂良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9至70頁)、112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105至107頁)2.李欣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59至262頁)3.邱茂良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11頁)4.對話內容(警二卷第113至140頁)5 鄭雅云 鄭雅云於111年7月3日14時15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鄭雅云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7月3日14時15分許6,000元李欣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②111年7月5日0時36分許5,000元李欣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證據1.鄭雅云112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115至116頁)、112年5月26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261至262頁)2.李欣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59至262頁)3.李欣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1至262頁)4.對話內容(偵六卷第129至189頁)6 黃為 翰 黃為翰 於111年7月8日某時,在臉書「二手Canon、Nikon、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社團刊登欲購買Sony相機鏡頭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相機鏡頭可出售云云,致黃為翰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7月9日0時23分許23,500元李欣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7月11日1時15分許7,000元相關證據1.黃為翰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1至74頁)2.李欣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1至262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1頁)4.臉書帳號資料(警二卷第189至190頁)5.對話內容(警二卷第192至195頁)7何松升蘇士迪於111年7月11日22時許在臉書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聯繫何松升佯稱:有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何松升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7月11日12時35分許21,700元(起訴書誤載為21,71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李欣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7月12日22時20分許9,500元(起訴書誤載為9,51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③111年7月21日1時41分許1,000元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111年7月21日1時42分許1,000元王俊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證據1.何松升111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97至200頁)、112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199至201頁)2.李欣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1至262頁)3.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3至268頁)4.王俊仁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25頁)5.匯款明細(偵六卷第205至206頁)6.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03至204頁)8曾文傑曾文傑於111年7月17日22時9分前某時,在臉書「二手Canon、Nikon、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社團刊登欲購買Sony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曾文傑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7月17日22時9分許11,500元張維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7月17日22時27分許10,000元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111年7月19日4時14分許200元邱茂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證據1.曾文傑111年7月2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5至78頁)2.張維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07頁)3.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3至268頁)4.邱茂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3頁)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09至210頁)6.臉書刊登文章及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11至215頁)9李炯介蘇士迪於111年7月24日23時32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聯繫李炯介佯稱:有單眼相機可販售云云,致李炯介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7月24日23時32分許16,000元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李炯介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17至219頁)2.沈偉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3至268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24頁)4.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21至223頁)10 吳定諺 吳定諺於111年8月22日19時36分前某時,在臉書「二手Canon、Nikon、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社團上刊登徵收二手相機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吳定諺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8月22日19時36分許8,000元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9月19日17時11分許5,000元張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證據1.吳定諺111年11月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至81頁)、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25至228頁)2.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至221頁)3.張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9至270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36頁)5.臉書刊登文章及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33至234頁)11 潘宜君 蘇士迪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潘宜君聯繫並佯稱:有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潘宜君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8月24日20時42分許13,000元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8月24日21時50分許13,500元③111年8月25日12時12分許28,000元④111年8月26日13時20分許5,000元⑤111年8月27日13時16分許2,000元相關證據1.潘宜君111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3至85頁)2.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至221頁)3.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41至251頁)12 林品綸 林品綸於111年8月30日15時21分前某時,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刊登欲購買二手相機之文章,蘇士迪於同日見聞後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林品綸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月8月30日15時21分許10,000元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月8月31日10時40分許5,000元③111年9月1日14時許10,000元相關證據1.林品綸111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53至256頁)2.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至221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57頁)4.臉書刊登文章及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58至262頁)13 周昕 褕 周昕褕 於111年9月2日21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二手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周昕褕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9月2日22時42分許29,000元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9月5日17時37分許1,500元相關證據1.周昕褕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7至89頁)2.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至221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8頁)4.臉書帳號資訊(警三卷第7頁)14孫駿霖孫駿霖於111年9月10日12時19分前某時,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社團刊登欲購買相機及鏡頭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及鏡頭可出售云云,致孫駿霖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9月10日12時19分許18,000元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9月11日11時35分許17,500元③111年10月15日23時54分許9,500元(起訴書誤載為6,5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證據1.孫駿霖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9至11頁)、112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199至201頁)2.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至221頁)3.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4.匯款明細(偵六卷第203至204頁)5.臉書社團及被吿臉書、LINE頁面(警三卷第14頁)6.對話內容(警三卷第16至19頁)15楊逸杰楊逸杰於111年10月3日12時31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相機可出售云云,致楊逸杰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10月3日12時31分許16,000元張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10月4日14時22分許3,000元相關證據1.楊逸杰111年11月24日警詢(警一卷第91至95頁)、112年1月31警詢筆錄(偵五卷第261至266頁)、112年2月23偵訊筆錄(偵六卷第33至35頁)2.張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69至270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02至209頁)4.對話內容(警三卷第27至29頁、偵三卷第201至202頁)16 張淳彥 張淳彥於111年10月12日前某日,在臉書「二手Canon、Nikon、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社團刊登欲購買二手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111年10月12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張淳彥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12日19時16分許13,5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張淳彥111年10月24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7至99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19頁)4.收到不符商品照片(偵三卷第120頁)17 林勝海 林勝海於111年10月13日某時,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社團刊登欲收購相機鏡頭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鏡頭可出售云云,致林勝海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14日0時11分許9,0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林勝海111年10月24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1至102)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9頁)4.對話內容(偵三卷第89頁)5.臉書帳號及文章刊登(偵三卷第211頁)18 林育鼎 林育鼎於111年10月16日某時,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社團刊登欲收購相機鏡頭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鏡頭可出售云云,致林育鼎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17日0時25分許23,0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林育鼎111年11月25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3至106頁)、111年12月19日警詢(警三卷第41至44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51頁)4.對話內容(偵三卷第297至361頁)5.臉書刊登內容(偵三卷第151頁)19許純毓許純毓於111年10月14日某時,在臉書Marketplace刊登欲收購相機鏡頭之文章,蘇士迪見聞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鏡頭可出售云云,致許純毓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17日17時36分許4,8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許純毓111年12月1警詢筆錄(偵三卷第77至78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1頁)4.對話內容(偵三卷第363至381頁)20 黃湘婷 黃湘婷於111年10月17日12時前某時,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二手相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社團刊登欲購買二手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二手相機可出售云云,致黃湘婷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18日18時26分許10,0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黃湘婷111年10月25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7至108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4.臉書帳號(偵三卷第213頁)21廖俊宇廖俊宇於111年10月19日0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相機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相機可出售云云,致廖俊宇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10月19日2時45分許6,5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10月19日8時39分許23,000元相關證據1.廖俊宇111年11月13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9至111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9至281頁)4.對話內容(偵三卷第265至275頁)5.臉書刊登文章(偵三卷第277頁)22 李昌潤 蘇士迪於111年10月2日17時14分許,在臉書「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聯繫李昌潤佯稱:有相機可出售云云,致李昌潤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19日21時20分許8,0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李昌潤111年10月23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3至115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對話內容(偵三卷第215至264頁)23江懿軒蘇士迪於111年10月21日18時13分許,在臉書「DVW影視二手器材交易中心」社團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聯繫江懿軒佯稱:有二手持續燈可出售云云,致江懿軒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10月21日23時11分許30,0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10月22日9時35分許8,000元相關證據1.江懿軒111年11月2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7至120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41至142頁)4.對話內容(偵三卷第141至142頁、第289至293頁)24張 靖賢 張靖賢 於111年10月22日12時57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無人機遙控器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12時57分許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無人機遙控器可出售云云,致張靖賢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111年10月22日13時27分許3,6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相關證據1.張靖賢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1至122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11頁)4.臉書帳號及對話內容(偵三卷第111至113頁)25許伊嫻許伊嫻於於111年10月初某日,在臉書刊登欲購買相機鏡頭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相機鏡頭可出售云云,致許伊嫻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10月23日9時55分許3,000元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10月26日23時29分許3,000元詹嘉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111年11月2日0時27分許950元相關證據1.許伊嫻111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3至125頁)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3.詹嘉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71至273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35頁)5.對話內容(偵三卷第283至285頁)26 陳煜文 陳煜文於111年10月27日17時許,在臉書「電腦硬體買賣」社團刊登欲購買CPU之文章,蘇士迪見聞後遂於同日以暱稱「MellotwoSu」帳號與之聯繫,佯稱:有CPU可出售云云,致陳煜文陷於錯誤,依蘇士迪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①111年10月27日22時26分許3,200元蔡杰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士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②111年10月27日22時28分許8,800元詹嘉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證據1.陳煜文111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7至129頁)、112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33至35頁)2.蔡杰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3至41頁)3.詹嘉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71至273頁)4.轉帳交易明細(他二卷第9頁)5.對話內容(他二卷第8頁、第24至27頁、偵五卷第38至41頁)附表二:扣案物編號扣案物數量1IPHONE12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1支附表三:還款情形編號被害人詐騙金額(新臺幣)還款情形及所憑卷證應沒收犯罪所得數額(新臺幣)1張維甫17,500元1.被告指示曾文傑於111年7月17日轉匯11,500元之受騙款項至張維甫名下金融帳戶內,而由曾文傑代其返還11,500元之款項。2.張維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07頁)6,000元2吳承威6,600元未還款6,600元3李元凱18,000元1.被告於111年8月22日轉匯3,000元、於111年8月24日轉匯4,000元、於111年9月21日轉匯1,000元至李元凱名下金融帳戶,共還款8,000元。2.李元凱111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7至68頁)、存摺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07頁)10,000元4邱茂良5,800元1.被告於111年7月14日轉匯2,000元、於111年7月22日轉匯3,600元、指示曾文傑於111年7月19日轉匯200元之受騙款項至邱茂良名下金融帳戶內,共還款5,800元。2.邱茂良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9至70頁)、邱茂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3頁)0元5鄭雅云11,000元1.被告指示吳定諺於111年8月22日轉匯8,000元;指示潘宜君於111年8月24日至26日間轉匯共61,500元;指示林品綸於111月8月30日至同年0月0日間轉匯共25,000元;指示周昕褕於111年9月2日至5日間轉匯共30,500元;指示孫駿霖於111年9月10日至11日間轉匯共35,500元之受騙款項至鄭雅云名下金融帳戶內,而由吳定諺等人代其返還全數詐欺款項(其餘超額部分為被告與鄭雅云間借貸款項)。2.鄭雅云11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255至260頁)、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至221頁)0元6黃為翰30,500元1.被告指示鄭雅云於111年9月3日0時35分轉匯3,000元至黃為翰名下金融帳戶,而由鄭雅云代其返還3,000元之詐欺款項。2.黃為翰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1至74頁)、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221頁)27,500元7何松升33,200元未還款33,200元8曾文傑21,700元未還款21,700元9李炯介16,000元未還款16,000元10吳定諺13,000元1.被告於111年9月15日轉匯4,000元;指示楊逸杰於111年10月12日轉匯1,000元至吳定諺名下金融帳戶,共還款5,000元。2.吳定諺111年11月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至81頁)、吳定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23頁)8,000元11潘宜君61,500元1.蘇士迪於111年8月30日無卡存款10,000元、指示鄭雅云於111年8月31日轉匯7,600元、指示鄭雅云於111年9月1日轉匯6,000元至潘宜君名下金融帳戶,共還款23,600元。2.潘宜君111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3至85頁)、鄭雅云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15-221頁)、潘宜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25頁)37,900元12林品綸25,000元未還款25,000元13周昕褕30,500元1.未還款2.周昕褕固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退了幾次款項等語(警一卷第87頁),然未敘明確切還款情形,卷內亦乏證據可具體認定,依現存卷證難認有還款事實。30,500元14孫駿霖45,000元1.蘇士迪於111年10月30日以無卡存款方式轉匯15,000元至孫駿霖友人名下金融帳戶。2.孫駿霖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9至11頁)30,000元15楊逸杰19,000元1.未還款,被告指示附表一編號14、16至25所示被害人匯入楊逸杰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款項,乃經楊逸杰再依被告指示同額轉出予被告,而非屬被告利用其他被害人還款予楊逸杰之款項。2.楊逸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91頁)19,000元16張淳彥13,500元未還款13,500元17林勝海9,000元未還款9,000元18林育鼎23,000元1.被告於111年10月22日轉匯400元、111年10月23日轉匯3,000、111年10月30日轉匯10,000元至林育鼎名下金融帳戶,共還款13,400元。2.林育鼎111年11月25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3至106頁)9,600元19許純毓4,800元未還款4,800元20黃湘婷10,000元未還款10,000元21廖俊宇29,500元1.被告於111年10月19日至11月13日間某日,以無卡存款方式轉匯500元至廖俊宇指定金融帳戶。2.廖俊宇111年11月13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9至111頁)29,000元22李昌潤8,000元未還款8,000元23江懿軒38,000元1.被告於111年10月24日轉匯6,000元予江懿軒名下金融帳戶。2.江懿軒111年11月2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7至120頁)、江懿軒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49頁)32,000元24張靖賢3,600元未還款3,600元25許伊嫻6,950元1.被告於111年11月4日轉匯300元、111年11月5日轉匯1,000元、111年11月10日轉匯1,000元至許伊嫻名下金融帳戶,共還款2,300元。2.許伊嫻111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3至125頁)、許伊嫻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55頁)4,650元26陳煜文12,000元1.被告於111年11月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某日,轉匯12,000元予陳煜文名下金融帳戶。2.陳煜文112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33至35頁)0元附表四: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卷宗名稱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173374600號卷宗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270280200號卷宗之一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270280200號卷宗之二他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02號卷宗他二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267號卷宗偵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09號卷宗偵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32號卷宗偵三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25號卷宗偵四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241號卷宗偵五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84號卷宗之一偵六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84號卷宗之二聲羈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66號卷宗審訴卷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3號卷宗訴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4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