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六百八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十六萬零一百零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十五萬九千零一百零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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