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7號債權人 袁心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閔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債務人所簽發之票號098983號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期,該本票自屬無效,則本件就請求金額之20萬元部分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請求利率。
(無約定利率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