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大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大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經警扣押後發還告訴人 司承浩 (見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且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給付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予告訴人,而獲告訴人之原諒(見卷附竊盜案和解書),兼衡其前科素行(含民國97年間1次竊盜罪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判決),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水泥工(粗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審酌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然案發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給付和解金1200元予告訴人,而獲告訴人之原諒,業如前述,足見被告深具悔意,堪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照股
113年度偵字第23912號被告林大丙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大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8日10時46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15巷,徒手竊取司承浩所有並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之粉紅色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950元),得手後委請不知情之友人 張德模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其返家而離去。嗣司承浩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司承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大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司承浩於警詢時指訴大致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現場照片1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粉紅色安全帽1頂已經警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檢察官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胡晉豪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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