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小字第35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池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
佰柒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伊新臺
幣(下同)28,973元,及自民國94年5月26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
表示就利息起算日變更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往前回溯
5年(即99年12月13日)起算(本院卷第19頁背頁),原告
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間向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請貸款,約定被告得以其核發
之現金卡為工具向自動化服務機器辦理取款、轉帳支用款項
方式而動用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並約
定按月攤還繳納一定金額,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還款,並
同意於遲延期間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被告
於貸款額度內陸續動用借款,惟未依約還款,截至94年5月
25日止尚積欠聯邦銀行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8,973元及
約定利息未清償。嗣聯邦銀行於95年6月28日將其對被告之
上開債權及利息等其他從屬之權利讓與原告,然被告迄未清
償。為此爰依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欠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往前回溯5年(即99
年12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利息期間太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邦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
、現金卡申請書暨其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
本院卷第5至9頁)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系爭現金卡係其
申請及就積欠款項並無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至被告抗辯利息罹於時效部分,經查:
㈠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起訴而
中斷,民法第126條、第128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分
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係於104年11月10日遞狀,向本院訴請被告清償系
爭現金卡借款及利息,並於104年12月1日寄存送達被告(
本院卷第13頁),依法應於104年12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
是原告對被告所得行使之利息債權請求權,其中自104年11
月10日往前回溯5年即99年11月10日以前所生之利息債權請
求權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被告為利息時效抗辯,就該罹於
消滅時效之利息自得拒絕給付。
㈢惟原告於104年12月24日當庭減縮利息請求為: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往前回溯5年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上開
規定,原告減縮後請求自9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尚未超過5年消滅時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436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以28,9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