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中華具保人吳金水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裁定之正本記載之「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應更正為「刑事庭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之101年度易緝字第109號裁定正本記載法官欄,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