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債務人 王金邰 即 王金苔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4,348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陳娟娟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1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人,卷附本院110年10月27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7至120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年11月25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8、139頁)。
三、又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南壽保單字第C3080號函(見本院卷第109、110頁),南山人壽保單計算至110年10月8日之解約金分別為141,935元及4,348元。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2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4,348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11月2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數量備註1保單解約金134,951元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險種:南山人安富雙享醫療保本終身壽險3.保單號碼:Z0000000002保單解約金4,348元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保單名稱: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3.保單號碼: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