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9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於108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3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5月8日判決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6年7月24日判決確定;③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易字第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9年1月6日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②、③所科之刑,於109年6月12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9年6月29日確定;④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8年5月12日判決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8年1月31日判決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4月11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①、⑥案所科之刑,於108年7月5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⑦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3月7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8年4月11日判決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就④、⑤、⑦案所科之刑,於108年9月2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2月7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9年3月17日判決確定,與前開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8年8月1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4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2月14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140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142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