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玖佰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