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4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因104年度重國字第14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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