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兆宏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 傅錦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於104年7月15日申請之完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5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父親傅錦城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 陳明 聲請人之父親除受聲請人扶養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尚有幾人?並須陳明其等分擔扶養費之金額為多少。
七、陳明聲請人及父親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八、陳明於102年間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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