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620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中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6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雖係晉昇舊貨行負責人,惟警方於該舊貨行查扣之14MM2X3C電纜線並不能證明係告訴人甲○○所失竊;查扣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斗,則係該舊貨行之員工 張文曲 、 陳德興 所收購,並非被告乙○○所收購,且收購當時被告乙○○並不在場等情,已據原判決已於理由內敘述甚詳,準此尚難遽認被告乙○○涉有故買贓物之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