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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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47號聲請人 陳俊欽 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照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雙方成立之調解方案為「⒈資方(即相對人,下同)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下同)積欠薪資、員工認股金、執照費、預扣年終獎金共計新台幣(下同)586,487元,勞資雙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自101年5月17日(含)起每月17日給付勞方8,000元,並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資方同意分期至全部金額履行完畢,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禮券2,182元,資方同意於
101年5月17日前逕寄勞方住所…(地址)。」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僅為部分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聲請人577,44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1年4月9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簡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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