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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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孟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孟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
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簡孟鴻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
1紙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前揭扣案物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併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扣押單位/扣│鑑定書及鑑定結果││││押物品清單之│││││記載││├──┼──────┼──────┼──────────────┤│一│甲基安非他命│桃園縣政府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察局保安隊/│2010年5月25日UL/2010/50297││││1包(含袋毛│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重0.5公克)│││││(見99年度毒│鑑定結果:││││偵字第2498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透明結晶,││││卷第18頁)│1包,毛重0.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3公克)│││││(見99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卷第│││││34頁)││││││├──┼──────┼──────┼──────────────┤│二│甲基安非他命│桃園縣政府警│【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察局桃園分局│年10月28日憲直刑鑑字第││││/4包(共毛重│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鑑定書】││││1.11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見100年度│分(顆粒,淨重0.4060公克,驗││││毒偵字第730│析用罄0.0213公克,剩餘淨重││││號卷第16頁)│0.3847公克)│││││(見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78號│││││卷第39-40頁)│├──┼──────┼──────┼──────────────┤│三│甲基安非他命│新北市政府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察局三峽分局│心100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鶯歌所/2包(│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毛重0.32公克│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毛重0.345│分(2袋2標籤實秤毛重0.7250││││公克)(見│公克,淨重0.2450公克,取樣││││100年度毒偵│0.0001公克,餘重0.2449公克)││││字第1161號卷│(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卷││││第14頁)│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