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峻銘(下稱債務人)於93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
款18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11月14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債權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72430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㈡綜上所述,債務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