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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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宗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SEALANDINTERNATIONALENTERPRISESLIMITED法定代理人 高慧薰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慧薰
一、債務人高慧薰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柒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九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查相對人SEALANDINTERNATIONALENTERPRISESLIMITED為未經我國認許之法人,公司設址於國外,是否經向我國主管機關報備,無從確知,又高慧薰是否確為其代表人亦無從得知,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SEALANDINTERNATIONALENTERPRISESLIMITED部分,顯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