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黃清河 (即 黃秀喜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