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971號債權人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灥 債務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未經債務人親收則不發給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