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檢測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冠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檢測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冠享企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街○○號之
1,被告冠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之則為臺北市○○街○○號,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在卷可參,且原告與被告買賣之不動產為坐落於○○鄉○○區○○段○○○號土地,契約中亦未就管轄有所約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