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羿蓁 (原名: 朱家玉 )
邱楊淵 (原名: 邱皇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津饌火鍋店法定代理人 黃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朱羿蓁、邱楊淵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862,183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