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被告北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魁恩 被告 葉美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賴魁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原告:
(一)原證2交易明細表所載「序號2、交易日期00000000、交易金額新臺幣13萬元」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二)原告請求之19筆交易款項,係由何人與消費者接洽業務?實際接洽業務之方式流程為何?及相關餐會活動已實際舉行之證據資料。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