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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