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蕭義修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之最近稅籍資料,或足以證明該建物客觀價值之證明。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