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告 白汎淩白宛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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