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0號
原告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被告丞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二丁○○己○○丙○○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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