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李約翰 被告 邱崇廷 被告兌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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