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7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雄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量刑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被告並應攜帶低收入戶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琇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