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1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敏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關於證據能力事項應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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