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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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守育選任辯護人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柯佾婷 律師被告 李婭 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4030、16624、20791號),嗣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守育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三㈣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李婭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王守育為佳朋食品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鎮○○里○○路○○○號)負責人及臺灣佳朋巴巴里番鴨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守育配偶 陳幸湄 ,址設屏東縣○○鎮○○里○○路○○○號)實際負責人,並在址設臺南市後壁區崩埤58號「佳朋畜牧場第一分場」、屏東縣○○鎮○○路○○○巷○○○○號「佳朋牧場」、屏東縣○○鎮○○段○○○○○號「永茂畜牧場第一分場」、屏東縣○○鎮○○段○○○○○○○○○○○○號「王祥俊畜牧場」、屏東縣○○鎮○○段○○○○○○○○○○○○○○○○○○○○號畜牧場等處養殖紅面番鴨;李婭則為大陸四川地區人士,因嫁予 苗招城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長期居住在金門縣,王守育與李婭、苗招城為多年好友。王守育明知我國政府目前防疫政策為禁止對禽隻施打禽流感(AI)疫苗,且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動物用藥均屬動物用禁藥,竟因其經營之上開畜牧場內所養殖鴨隻之死亡率甚高,為降低鴨隻死亡率以牟取利益,罔顧動物用藥非法輸入及濫用所可能衍生之疫情失控風險,而與李婭共同基於輸入動物用禁藥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3、4月間,先由王守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李闖 」之大陸地區人士,談妥欲購買之動物用疫苗種類及數量後,再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委由李婭利用其大陸地區人脈及金門地緣關係,於同年5月5、6日間及6月14、15日間,透過漁船走私及小三通夾帶私運之方式,分2次自大陸地區非法輸入含有禽流感
(AI)、水禽雷氏桿菌(RA)等抗體及成分之大陸地區肇慶大華農生物藥品公司、YEBIO易邦生物公司所生產之非法動物用疫苗,總計重量達723公斤。李婭再將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分裝至高粱酒瓶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航空貨運之方式,分批運送如附表一所示重量共479公斤之動物用疫苗予王守育收受。王守育取得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後,先載往其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住處旁之倉庫存放,並添加營養劑、抗生素、佐劑等物後再分裝至白色塑膠桶(每桶約4,000CC)內,欲對其上開臺南市後壁區及屏東縣東港鎮、潮州鎮等地畜牧場內養殖之鴨隻施打使用。
二、 嗣李婭 於106年6月23日上午10時許,持上開分裝後之高粱酒瓶裝動物用禁藥共計244公斤至金門尚義機場貨運站,欲再次以航空貨運之方式,運送動物用禁藥予王守育時,因高粱酒瓶不慎摔落破裂,為行政院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㈠所示之物;該查緝隊再於同年月25日上午6時56分許,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婭上址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㈡所示之物。而王守育知悉李婭遭查獲後,因恐亦遭查緝,乃將部分上開動物用禁藥丟棄,惟因其仍有意將疫苗注射於鴨隻使用,遂於106年7、8月間,將上開調配分裝好之非法動物用禁藥3、4桶(每桶約4,000CC),運送至擔任鴨隻注射隊隊長之 江秋桂 位於雲林縣○○鎮○○路○○巷○○號住處,欲委由江秋桂就近至其上開臺南市後壁區畜牧場進行施打注射;另將非法動物用禁藥1批,寄放在友人 胡沛淳 位於屏東市○○街○○號之住處(江秋桂、 胡佩淳 所涉犯行,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查起訴)。
三、經臺南地檢署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請偵辦後,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6年8月
2日上午9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王守育上開公司、畜牧場及住處等地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三㈠㈡所示之物;另經警取得曾受僱於王守育為鴨隻代工注射疫苗之 楊明宗 同意,於106年8月2日上午10時35分許,至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17之8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㈢所示之物;又胡佩淳因得知王守育遭查獲,而將上開非法疫苗1批棄置在屏東縣堤防路電線桿 加濱幹 97旁草叢堆,經警於106年8月3日日上午11時22分許,會同胡佩淳在上開堤防下扣得如附表三㈣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報告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南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守育、李婭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81頁、第84頁反面、第145頁反面),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守育、李婭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1頁、第84頁反面、第145頁反面),核與證人即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保管人胡沛淳(偵三卷第200至
202頁)、被告李婭之夫苗招城(偵五卷第118至121、12
5至127頁、偵六卷第8至11、13至15頁)、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藥品管理科技正 郭乃維 (偵三卷第182至183頁、偵五卷第24至25頁、偵六卷第127至12
8頁)於偵查時、證人即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保管人江秋桂(偵五卷第9至13頁、偵六卷第58至61、64、142頁)、被告王守育之員工 林昱谷 (偵三卷51至54、81至85頁)、洪智豪(偵三卷第87至89、105至107頁)、楊明宗(偵三卷第
8至9、46至48頁)、王守育之配偶陳幸湄(偵三卷第109至114、140至141頁)、王守育之子 王家豐 (偵三卷第16
3至166、175至176頁)、養鴨場工作人員 鄧國通 (偵三卷第142至145、156至159頁)、 胡國慶 (偵三卷第177至180頁)、苗招城之員工 阮維正 (偵六卷第17至19、98、
106至107頁)、 阮維民 (偵六卷第21至24、107至108頁)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①金門部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4至5頁、聲搜卷第42至
44、46至50頁)、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七卷第8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搜字第35號(聲搜卷第41、45頁)、立榮航空貨物寄送紀錄表、遠東航空貨運系統查詢資料、立榮航空貨運具結書、提單各1紙(警一卷第16至17頁、偵四卷第217至221頁)、金門尚義機場扣押現場照片及金門縣○○鎮○○○○段○○○○○○○○○○號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各1份(聲搜卷第28至
31、51至59頁);②屏東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紙(執行處所:屏東市○○路電線桿加濱幹97旁草叢堆裡,偵四卷第314至316頁;屏東縣○○鎮○○路1-26至27號,偵四卷第251至255頁;屏東縣○○鎮○○段○○○○○○○○○○○○○○○號,偵三卷第95至98、147至149頁;屏東縣○○鄉○○村○○路○○○○號,偵三卷第14至15、22至24頁;屏東縣○○鎮○○路○○○號,偵三卷第127至132頁;屏東縣○○鎮○○路○○○號,偵三卷第171至174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728號搜索票(偵三卷第94、126、146、170頁、偵四卷第250頁)、屏東市○○路電線桿加濱幹97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份(偵三卷第204至208頁)、屏東縣○○鎮○○路○○○○號、1-27號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份(偵三卷第185至199頁)、屏東縣○○鄉○○村○○路○○○○號扣押物品影本1份(偵三卷第37至44頁);③臺南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紙(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里○○00號,偵三卷第58至61頁)、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動物用藥品抽查紀錄表1份(偵五卷第16至19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728號搜索票(偵三卷第57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份(偵三卷第62至78頁);④雲林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紙(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巷○○號斜對面倉庫,偵五卷第1至6頁);⑤疫苗檢驗部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年7月19日防檢一字第1061411349號函檢送之「106年6月23日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查獲以金門高粱酒瓶包裝疑似違法輸入動物用疫苗」檢驗結果1份(偵四卷第274至
275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年8月11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81號函、106年
8月29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85號函檢送之自金門查獲走私之疑似動物用疫苗樣品檢驗結果各1份(偵五卷第52至53、94至97頁)、106年9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91號函暨
106年度疑似違法輸入動物用疫苗檢驗結果及「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2至3日搜扣之證物」檢驗結果1份(偵六卷第82至86頁)。此外,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年10月6日防檢一字第1061472771號函(偵六卷第81、161至164頁)、106年11月21日防檢一字第1061473255號函、107年3月12日防檢一字第1071436000號函暨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7年3月7日藥檢生字第1072552413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7年1月8日防檢一字第1071470618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106年12月27日農衛試疫字第0000000000
A號函(本院卷第136至14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六卷第138至1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11日數位鑑識報告1份(偵五卷第62至76頁)、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06年9月5日勘驗報告1份(偵五卷第115至11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10月3日偵查報告(偵六卷第68至76頁)等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二人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守育、李婭所為,均分別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及同法第35條第1項分裝、運送動物用禁藥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製造偽藥與販賣,係屬二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關係,就情節較重者論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王守育、李婭輸入上開動物用禁藥,係供被告王守育注射鴨隻使用,渠等輸入後進行分裝及運送等行為,均僅為達最終使用目的之部分行為,是輸入與分裝、運送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考量犯罪目的單一,是其等輸入及分裝、運送動物用禁藥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等均係基於單一輸入禁藥以使用之意思及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由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二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及同法第35條第1項分裝、運送動物用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一輸入動物用禁藥罪。
(二)爰審酌被告王守育、李婭二人共同輸入動物用偽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之正確性,亦對接受治療之動物產生潛在之健康上危險,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二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考量被告王守育之犯罪動機僅係為治癒其所飼養之禽隻,並非大量輸入用以製造或販賣予他人,實害非鉅;兼衡被告王守育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養殖鴨子、月收入約10餘萬元、已婚、
3名小孩均已成年,被告李婭自陳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目前從事殯葬業、月收入約3至5萬元、已婚、其夫苗招城之2名小孩均已成年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併科罰金部分,考量被告二人之犯行、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諭知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14、
217頁),其等素行尚佳,因法治觀念薄弱,思慮未週,致罹刑章,惟其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信其等歷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檢察官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二人附條件緩刑(本院卷第157頁反面),故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對被告王守育宣告緩刑4年、被告李婭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王守育為相關養殖場之負責人,及被告二人所為之上開犯罪情節,與對公益之危害程度,為使被告二人今後戒慎其行,本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諭知被告王守育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被告李婭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收緩刑預防再犯之效果。另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
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
7月1日開始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而上開規定業於105年11月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11號令修正公布,其立法理由為: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105年7月1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1項規定,有關涉及刑事部分之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準此,關於本案所查獲之動物用偽藥,應依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婭就本案犯行,實際獲有10萬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56頁反面),應認屬被告李婭之犯罪所得,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且與其本身所有之金錢混同而不能識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㈠㈡、附表三㈣編號2、4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係被告二人供本案犯罪所生及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二人自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附表一: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編號│運送日期│航空公司│運送件數│運送重量│備考│├──┼───────┼──────┼────┼────┼──┤│1│106年5月7日│遠東航空公司│5件│66公斤││├──┼───────┼──────┼────┼────┤││2│106年5月8日│立榮航空公司│5件│65公斤││├──┼───────┼──────┼────┼────┤││3│106年5月13日│遠東航空公司│9件│117公斤││├──┼───────┼──────┼────┼────┤││4│106年5月26日│遠東航空公司│7件│91公斤││├──┼───────┼──────┼────┼────┤││5│106年6月20日│立榮航空公司│10件│140公斤││└──┴───────┴──────┴────┴────┴──┘┌─────────────────────────────────────┐│附表二㈠尚義機場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沒收與否及依據│├──┼──────┼──────┼───────┼────────────┤│1│淺黃綠色液狀│173瓶(600CC│李婭│在抗體ELISA檢測項目檢出│││鴨子疫苗藥品│)││禽流感(AI)等抗體,且為││││││本案被告李婭所有,因本案││││││犯罪(輸入動物用禁藥)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2│淺黃綠色鴨子│2瓶(600CC,│同上│同上│││疫苗│未裝滿)│││├──┼──────┼──────┼───────┼────────────┤│3│紅褐色鴨子疫│34瓶(600CC│同上│在核酸檢測項目檢出水禽雷│││苗│)││氏桿菌(RA)陽性,且為本││││││案被告李婭所有,因本案犯││││││罪(輸入動物用禁藥)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4│空瓶│1(支)│同上│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預││││││備供本案犯罪(分裝動物用││││││禁藥)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二㈡金門縣○○鎮○○○○段○○○○○○○○○○號倉庫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沒收與否及依據│├──┼──────┼───────────┼───────┼────────────┤│1│YEBIO空保麗│1盒(附上蓋1-1)│李婭│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供│││龍盒箱│││本案犯罪(輸入動物用禁藥││││││)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2│YEBIO空保麗│1盒(附上蓋1-2)│同上│同上│││龍盒箱││││├──┼──────┼───────────┼───────┼────────────┤│3│YEBIO空保麗│1盒(附上蓋1-3)│同上│同上│││龍盒箱││││├──┼──────┼───────────┼───────┼────────────┤│4│YEBIO空保麗│1盒(附上蓋1-4)│同上│同上│││龍盒箱││││├──┼──────┼───────────┼───────┼────────────┤│5│YEBIO空保麗│1盒(附上蓋1-5)│同上│同上│││龍盒箱││││├──┼──────┼───────────┼───────┼────────────┤│6│YEBIO空保麗│3片│同上│同上│││龍盒箱蓋││││├──┼──────┼───────────┼───────┼────────────┤│7│肇慶大華農生│1片│同上│同上│││物藥品公司保││││││ 麗龍蓋 ││││├──┼──────┼───────────┼───────┼────────────┤│8│YEBIO禽流感│1瓶(含瓶蓋3個)│同上│同上│││疫苗空瓶││││├──┼──────┼───────────┼───────┼────────────┤│9│YEBIO禽流感│1張│同上│同上│││疫苗標籤││││├──┼──────┼───────────┼───────┼────────────┤│10│金門高粱酒空│18瓶│同上│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預│││瓶│││備供本案犯罪(分裝)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11│金門高粱酒包│5個│同上│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預│││裝紙箱│││備供本案犯罪(分裝)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12│包裝工具│1批(含剪刀1個、美工│同上│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供││││刀1個、膠帶1捲、塑膠││本案犯罪(分裝)所用之物││││繩1綑、手套1支、鉗子││,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2支、漏斗1個、玻璃杯││宣告沒收之。││││1個)│││└──┴──────┴───────────┴───────┴────────────┘┌────────────────────────────────────────────┐│附表三㈠屏東縣○○鎮○○路○○○○○○○號臺灣佳朋巴巴里番鴨有限公司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沒收與否及依據│├──┼─────────┼──────┼────────┼───────────────┤│1│SONY廠牌手機│1支│王守育│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生之物,不予宣告沒││││││收。│├──┼─────────┼──────┼────────┼───────────────┤│2│小鴨出貨單│2本│同上│同上│├──┼─────────┼──────┼────────┼───────────────┤│3│記事本│1本│同上│同上│├──┼─────────┼──────┼────────┼───────────────┤│4│小鴨流向紀錄表│1份│同上│同上│├──┼─────────┼──────┼────────┼───────────────┤│5│帳單│1份│同上│同上│├──┼─────────┼──────┼────────┼───────────────┤│6│廣西桂柳家禽集團名│1張│同上│同上│││片││││├──┼─────────┼──────┼────────┼───────────────┤│7│記事紙條│1張│同上│同上│├──┼─────────┼──────┼────────┼───────────────┤│8│水禽雷氏桿菌│1箱(36瓶)│同上(另案偵辦)│同上│││(RA400-RA35)││││├──┼─────────┼──────┼────────┼───────────────┤│9│水禽雷氏桿菌│1箱(16瓶)│同上(另案偵辦)│同上│├──┼─────────┼──────┼────────┼───────────────┤│10│小病毒1000DOSE│15瓶│同上(另案偵辦)│同上│├──┼─────────┼──────┼────────┼───────────────┤│11│小病毒500DOSE│6瓶│同上(經檢驗結果│同上│││││含有WFPV水禽小病││││││毒陽性反應,動物││││││試驗均陰性,另案││││││偵辦)││├──┼─────────┼──────┼────────┼───────────────┤│12│佐劑│8瓶│同上│同上│├──┼─────────┼──────┼────────┼───────────────┤│13│高粱酒│1箱(12瓶)│同上│同上│├──┼─────────┼──────┼────────┼───────────────┤│14│注射器│1支│同上│同上│├──┼─────────┼──────┼────────┼───────────────┤│15│注射針頭│1盒(11支)│同上│同上│├──┼─────────┼──────┼────────┼───────────────┤│16│注射器│2支(含水管1│同上│同上││││條)│││├──┼─────────┼──────┼────────┼───────────────┤│17│注射針頭│1盒│同上│同上│└──┴─────────┴──────┴────────┴───────────────┘┌────────────────────────────────────────┐│附表三㈡臺南市○○區○○里○○00號:│├──┬──────┬──────┬───────┬───────────────┤│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沒收與否及依據│├──┼──────┼──────┼───────┼───────────────┤│1│不明藥物(外│1瓶│不詳│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犯罪│││觀標註RA稀)││(另案偵辦)│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生之物,不予宣告沒收。│├──┼──────┼──────┼───────┼───────────────┤│2│不明藥物(外│1瓶│不詳│同上│││觀標註FC87)││(另案偵辦)││├──┼──────┼──────┼───────┼───────────────┤│3│鴨隻運費明細│1張│林昱谷│同上│││(106年5月)││││├──┼──────┼──────┼───────┼───────────────┤│4│應收帳款明細│3張│林昱谷│同上│││表││││├──┼──────┼──────┼───────┼───────────────┤│5│防疫紀錄表│12張│林昱谷│同上│└──┴──────┴──────┴───────┴───────────────┘┌────────────────────────────────────────┐│附表三㈢屏東縣○○鄉○○路○○○號:│├──┬──────┬──────┬───────┬───────────────┤│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沒收與否及依據│├──┼──────┼──────┼───────┼───────────────┤│1│藥品出貨單│18張│楊明宗│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生之物,不予宣告沒收。│├──┼──────┼──────┼───────┼───────────────┤│2│估價單│1本│同上│同上│└──┴──────┴──────┴───────┴───────────────┘┌─────────────────────────────────────────┐│附表三㈣屏東市○○路電線桿加濱幹97旁草叢堆裡:│├──┬──────┬──────┬───────┬────────────────┤│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沒收與否及依據│├──┼──────┼──────┼───────┼────────────────┤│1│小病毒疫苗│21瓶│王守育│WFPV中和抗體為128倍、中和抗體價││││││為陰性(5倍以下),分子生物學(││││││PCR)檢驗結果為陰性,不予宣告沒││││││收。│├──┼──────┼──────┼───────┼────────────────┤│2│漿膜炎疫苗│16瓶(14大2│同上│在核酸鹼測項目檢出水禽雷氏桿菌(││││小)││RA)陽性,且為本案被告王守育所有││││││,因本案犯罪(輸入)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3│禽流感疫苗│5瓶│同上│檢驗結果為陰性,不予宣告沒收。│├──┼──────┼──────┼───────┼────────────────┤│4│空瓶│7瓶│同上│本案被告王守育所有,且為預備供本││││││案犯罪(分裝)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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