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顏明山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顏智偉
顏清白 林彩蓮 黃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000元【以原告起訴分割之土地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1,800×4,200×3/10=2,268,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