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