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7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794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開當事人間因遺產稅費事件,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79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事實欄、被告主張部分第4行(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6行)所載「經查本件遺產稅限繳日期至83年2月15日截止‧‧」係「經查本件遺產稅限繳日期至84年2月15日截止‧‧」之誤,「83年」應更正為「84年」。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