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安選任辯護人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
79、16781、16797、16798、21850號),被告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壹支發還劉鴻安。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鴻安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審理中。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蘋果牌IPhone1
2mini手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㈡卷第261至265頁)可憑。惟上開扣案物品均非違禁物,亦非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爰由本院裁定發還其所有人即被告劉鴻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蘋果牌iPhone12mini型手機1支1.含行動電話門號:&ZZZZ;0000000000SIM卡1張2.IMEI:000000000000745、000000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