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30號原告 孫偉真 送達代收人 沈元楷 律師被告 張峻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