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交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玉旨 孔明廟 法定代理人 柯博文 (主張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黃昱凱 律師被告 涂英豪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交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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