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曹涵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民國100年3月31日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確定裁定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更字第2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曹涵亭(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覺為累犯,聲請本院宣告為累犯更定其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宣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然上開裁定(受刑人誤載為簡易判決)未經開庭訊問受刑人,且有違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應失其效力,為此聲請回復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之原狀,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8條定有明文。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係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301號、第66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曹涵亭前於民國81、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7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879號、83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2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送監接續執行,於86年3月1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4月又28日,於95年8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受刑人曹涵亭又於99年4月1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系爭案件)。嗣系爭案件於判決確定後始發覺其為累犯,且所受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分別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據上開本院確定裁定指揮執行,本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且觀之受刑人聲請意旨內容,係主張上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未經開庭訊問受刑人,且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牴觸等情,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應非對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四、受刑人雖指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未經開庭訊問受刑人云云,惟受刑人就系爭案件符合累犯之要件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事證已臻明確,應無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因而未開庭訊問受刑人,於法並無違誤。又受刑人所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內容,係指刑法第48條前段關於判決確定後才發覺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於該解釋公布日即108年2月22日起失其效力,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依刑法第48條裁定更定其刑等規定,應即併同失效,並非溯及既往而認於該解釋公布日前,已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裁判均屬違法。亦即,釋字第775號解釋係針對法院尚在「審判中」就個案斟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予以解釋,限於審理中之案件始有適用。至已確定之裁判應依原裁判主文諭知之意旨執行,且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亦不得就已確定之裁判所諭知之宣告刑重新酌定。而上開更定其刑之裁定,於前開釋字第775號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前業已確定,且係依當時有效之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為之,當無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餘地。倘受刑人認上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確有違背法令及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有牴觸之情事,依法應另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並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從而,受刑人所執前揭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