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中被告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04年度訴字第17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前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且本院業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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