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9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家興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9月25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04年9月25日104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網站列印資料、公示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2頁至第14頁)。抗告期間自公示送達生效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5年2月3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5年
2月1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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