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397號債權人 王淑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榮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就系爭債權業已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依上開說明,本件重複聲請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