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1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蘇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蘇子賢於1.民國108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89,99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95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1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子賢│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389994││九年七月六日││點七一計算之利│││元││起││息│├──┼───┼─────┼──────┼──────┼───────┤│002│新臺幣│蘇子賢│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13953││九年八月六日││點七一計算之利│││元││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子賢│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89994││九年八月七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一點零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蘇子賢│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953││九年九月七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一點零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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