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楊政諺 被告 楊宗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玟